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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患有艾滋病,还实施卖淫!

时间: 2020-08-20 08:41 作者:8c7614 来源:未知 点击:

     严打黄赌毒专项行动以来,马山县公安局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跨辖区交叉打击黄赌毒机制,重拳出击、精准发力。近日,成功查处两起跨辖区涉黄案件,刑拘2人,治安拘留8人,以实际行动净化社会风气,助力首府南宁文明城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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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

    7月30日18时许,马山警方在交叉打击行动中,当查处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一民房时,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潘某芳、袁某金、蓝某珍等8人。民警当场搜出潘某芳为卖淫所准备的避孕套四个,经审查,潘某芳、袁某金、蓝某珍等8人对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一民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谈价格并支付嫖资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潘某芳、袁某金、蓝某珍分别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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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马山警方通过办理潘某芳等人卖淫嫖娼案中发现,在本案中郑某卡为赚取租金,而将自家后屋出租给潘某芳、袁某金、蓝某珍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间每月获利租金250元。

    袁某金、潘某芳、蓝某珍等人就曾于2020年5月份在郑某卡家后屋一楼房间内卖淫时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五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因卖淫嫖娼被行政罚款。郑某卡明知潘某芳、袁某金、蓝某珍等人租其家房间从事卖淫行为,但并未制止,而是继续容留她们从事卖淫行为,收取房租。目前,郑某卡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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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郑某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经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调查还发现,本案中另一名涉嫌卖淫的女子蓝某征也对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某一民房内卖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实施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目前,蓝某征已被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淫物”

     7月30日17时许,马山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李某妃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东宁街某一店面内贩卖淫秽光碟给黄某、覃某二人,获利两百多元,后被警方查获。到案后,李某妃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妃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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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了身体健康,无论男女, 请洁身自爱.

(责任编辑:8c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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