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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钱江置业案“同案不同判”,呼吁加强法官监管

时间: 2024-03-30 14:19 作者:8c7614 来源:未知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案件【案号为(2021)辽08民初142号】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事实与已经经过审判并生效的另一关联案件【案号为(2020)辽民终1031号】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且该关联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辽宁省检察院监督程序支持。但张法官却在判决中做出了与前案完全相反的认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发质疑。

据了解,张法官因涉嫌受贿与枉法裁判已被纪委留置审查。该判决的出现不仅对辽宁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引发了对于司法公正性和地方投资环境的担忧。

(2020)辽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

案件背景

涉案公司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大股东吴某志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而小股东王某清则为公司总经理。2013年,吴某志与王某清签订备忘录约定将公司房产登记在王某清名下,并明确房产持有人不得擅自处置。然而,王某清私自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资金均流入三被告关联账户,导致公司损失数千万元。

问题分析

事实认定不一致:虽然既有的1031号判决已经认定钱江置业公司对抵押贷款不知情,但张法官却仅凭“现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房产证在王某清、陈江燕夫妻私人处保管并私自处置该房产用于抵押”的推断,就做出了“钱江置业知情”的相反的事实认定,违反了既判力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王某清主张房产证是在公司保管,在钱江置业公司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且房产证登记在王某清名下必然是由王某清办理及领取的情况下,应当由王某清提供反驳主张的证据,但张法官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反加给了原告,显然不当。

损失责任未予认定:公司损失的产生系由抵押贷款直接导致,从1031号判决可以看出该抵押贷款存在三方恶意串通、擅自抵押的高度盖然性。但张法官未能正确界定责任,也未对相关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判断。

1、关于钱江置业公司对抵押贷款不知情的事实认定,1031号生效判决截图如下:

2、关于王某清无法代表钱江置业公司的法律依据,1031号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1919号裁定截图如下:

3、根据1031号生效判决及关联判决书截图表明,王某清将其代持的钱江置业公司房产为营口金店提供抵押担保后,贷款资金均流入了王某清、牛冬齐、陈江燕的关联账户。营口金店明知如此却仍起诉要求钱江置业偿还银行贷款,并明确表示无需王某清、陈江燕还款,营口金店、王某清、陈江燕三方显然存在利害关系。但张法官无视营口金店、王某清、陈江燕三方恶意串通、擅自抵押的高度盖然性,未能正确界定责任。关联案件(2019)辽08 民初71号判决书、1031号生效判决书截图:

展望与呼吁

在当前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此次“同案不同判”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担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面对此类情况,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依法纠正错误判决,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以实际行动恢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也呼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结语

“同案不同判”事件的发生凸显了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来加以解决,以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辽宁省委书记郝鹏曾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指出:“当前辽宁正处于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辽沈战役’的关键,要在公正司法上动真格,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让各类经营主体吃下‘定心丸’、大胆谋发展。”法院作为中立司法机关,应承担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避免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2011845437538853/

(责任编辑:8c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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